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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过渡费和安置费是同一概念吗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律师解析:
公平而光明正大的《拆迁补偿协议》与《拆迁安置协议》在本质上实属同质,它们均是由作为拆迁方的主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了明确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制定出的协议。
这种协议就是属于《民法典》所规范的范畴。
具体来说,它切实反映了房屋拆迁当事各方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视之为一份详细约定了拆迁主体间约定的合法协议。
这一协议书通常由房屋拆迁的双方法律主体共同签署,若是只有单一方式参与合作,那么协议就无法得到有效地确认。
在此过程中,所有的房屋拆迁法律当事人都应保持其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是他们的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地位如何,都不能让其中的任何一端强行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对方;
其次,还需要体现出房屋拆迁权利与义务的互换性原则,也就是说,当一方在对方身上获取某种权益时,他们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倘若在协议中显露出明显的不公以及某些欺诈的手段,则这些协议可以视为可撤销。
最后,协议必须是在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合法活动。
比如,当事人的资格认定,若是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双方,那么它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签署相关协议;
签署协议的负责人应该有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确认书;
如果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来签署协议,那必须出示合法的操作程序;
被拆迁人在签署房屋拆迁协议时,应该提供房产证、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凡是超越法规规定,或者采用欺诈手法所签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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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9: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