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中,女儿是否有权分割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一般的法律依据显示,相关权益应予以分享。
在涉及到拆迁补偿方面,若女儿具备相应的产权、继承机会或者身为村民等身份证明,便同具享受拆迁补偿金分享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完全没有性别优劣之分,在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分配上男女各方均有平等的权利。 简而言之,只要女儿在婚姻关系中并未将户口迁移出去,或者即便进行了迁移却又重新回到原单位,她便有足够的权益去享受拆迁补偿金。 2.当女儿已经步入婚姻阶段,但是户口却留在原来的单位组织内,此时她仍然应当被视为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依循相关法规规定拥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获取拆迁款分配权的机会。 换言之,若是女儿为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那么她便拥有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相反,若该被拆迁房屋为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那么女儿作为这个大家庭的一份子,依照其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她依然可以参与分割拆迁补偿款; 但需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境,即若女儿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那么她可能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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