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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要约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律师解析:
此协议并不符合民法所倡导的平等、自愿以及公平的原则,同时也存在违背契约自由原则的现象,这种问题在该协议的缔结和执行过程中,以及对违反合约责任的承担方面均有所体现。
契约自由原则首先强调了签署协议的自由,以及自主选择签约对象的权利;
这些都是民法中所倡导的平等、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此协议的缔结过程中,却明显地与上述原则产生了冲突。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情况:
该协议并非由拆迁人和被拆迁者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订立,而是深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房屋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予以公平补偿后,针对相关非国有财产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对所有权益方予以公平的补偿。
只有在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定情况下,而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充分补偿之后,国家才能依循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为了确保征地拆迁实践的合法有效,法定的征收程序十分严谨,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审批程序、以及制定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开程序等等。
一般而言,征收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其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合意,从而实现了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已然终止;
其二是拆迁人通过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了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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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