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厂房征地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工厂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
补偿内容涵盖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附着物如房屋以及各类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所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安排解聘员工而需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通常来说,针对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房屋补偿费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进行分档评估,并按照每平米单价来计算; 其二,周转补偿费是基于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等级,每个月会对符合规定的被拆迁房屋住户予以相应面积的补贴; 其三,奖励性补偿则需要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及相关国家法规进行确定,任何变更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房屋征收决策公告应当详细说明征收的目的、征收范围、负责实施的具体单位、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签署协议的时间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益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的所有行为等重要信息。 对于房屋拆迁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且发布拆迁公告; 其次,房屋拆迁负责人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后者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各种细节问题; 最后,各方将达成协商,签订全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补偿事宜后正式启动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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