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非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所有并非居所用途的房产,其货币补偿金额可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即该被拆除房产的建安重置价值,再加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值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需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此外,对于其他补偿方面,还应向被拆迁方支付以下费用: (1)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得出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若设备无法恢复使用,则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方式结算其费用; (3)对因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至于其他非居住性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面构筑物的补偿,则依照当地相关地上附着物标准予以执行。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但广大民众仍有权获取土地使用权,且在使用过程中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因此,在许多地区的建设项目中,往往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这也使得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诸多纠纷。 然而,我国相关法规已对此类补偿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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