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将为每一位合法业主提供充分的补偿:
首先是对土地的单独评估,并根据其商业用途进行相应补偿; 而后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重置成新价格实施赔偿。 同时,也会为您提供搬迁补助以及正常营业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赔付。 其次,对于房屋与土地均需补偿的情况,我们采取更为严谨和科学的方法,通过精确评估,确保给予您足额且公正的补偿。 以上所有的补偿标准和措施都是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的。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4、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商业用房拆迁的时候,对于土地和房屋分开与否,补偿标准都是不同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 国家对于这些是有严格管理的,我们要注意并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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