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第一,若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村庄或村民小组的建制撤销问题,被拆迁户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是房屋产权互换的方式。 其中,货币补偿额度应根据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整合为新的价格、同区域新建的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与价格补贴总和,再与被拆迁户的房产面积相乘得出; 第二,若耕地征收过程中,不涉及村庄或村民小组的建制撤销问题,则被拆迁户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补偿。同样地,货币补偿额度应根据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融入新的价格与价格补贴总和,再与被拆迁户的房产面积相乘得出。 谈及征地补偿的范围,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此项补偿金额度必须高于或等于在发出房屋征收通知公告当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需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进行评估; 其次是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以当地发布的补偿方案为准,征收文件会详细说明补偿细则; 再次是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个补偿针对正在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群体; 此外,还有其他补助,例如无法移动的生活设施设备、以及临时安置的费用等等,这些都可以由被征收人和征收方进行商议而定。倘若对于那些商议未果的商品价值,亦可让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最后是地方政府会制定救助和奖励措施,向被征收的人们提供有效的经济援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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