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对于启动拆迁行动的行政部门,应向其所在人民政府或上级拆迁政府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对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可自行选择解决途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诉。针对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机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异议时,应当向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务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如果对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心存疑问,则应该向该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