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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嘱查对制度中对执行口头医嘱的规定
分类 医疗纠纷-美容及医疗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医嘱查对制度中对执行口头医嘱的规定是:非抢救患者时,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的,护士执行时必须复诵两次,包括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经过确认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应据实补记抢救护理记录,及时请医生补开下达的口头医嘱及用药,并签名。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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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