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强拆行为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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