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手续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 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 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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