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征地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 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 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