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追偿可以不给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代位求偿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应付义务,并不可任意拒绝履行。
换句话说,此项权利是由当前适用的法律法规授予保险公司或承担者的,在此般情况之下,这些保险公司负有向对于他们须支付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索的法定义务。 例如,当被保险人因为第三方的过失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公司在弥补了被保险人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在所计算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向前述第三方追讨的法定权力。 否则,如果持续拒绝行使这种代位求偿的权力,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