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不赔自己车损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强险”对于投保车辆自身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并不涵盖在内。
所谓“交强险”,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使用其所保机动车期间,因涉及交通事故而导致受害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然而,这其中并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本身及其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等因素,因此,在全责情况下,“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并不包括对投保车辆自身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因此,投保车辆自身所产生的损失,“交强险”无法提供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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