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不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公受伤的员工将会得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此款项主要用于弥补其因工伤所导致的身体上的伤残程度,且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从而使用人单位在法律层面上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无需再为工伤员工支付额外的伤残赔偿金。
然而,对于被评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员工而言,当他们选择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则需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以作为对工伤员工因工伤而导致身体残疾进而影响到其职业选择及收入水平的一种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收起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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