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判定营运车保险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由于新购置的汽车尚未完成成功的注册和登记手续,或者暂时还没有取得有效的临时号牌,又或是因为临时号牌过期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由于车辆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未能顺利通过,从而引发了意外事故并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由于车辆正在进行维修保养,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4.由于不小心撞到自己的家人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应有的赔偿支出; 5.车辆在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内停放期间遭遇失窃,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出于个人意愿主动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索权,从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7.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损坏或者需要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个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进行及时的报告; 9.保单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10.车辆上新增的设备遭受损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11.车辆的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受损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12.在水深区域强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13.被放置在车上的物品撞击损坏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便擅自进行修复工作,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15.车辆零部件被盗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 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 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 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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