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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怎么引导经济纠纷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当庭质证环节中,我们需要着重考察证据的三大属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所谓的“三性”即是指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首先,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涉及到证据的能力问题,也就是证据的资格或者说其可采性的问题。
具体来说,它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并且必须经过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比如,收集和调取证据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制作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其次,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为基础的要素和特性,它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够任意地扭曲或者篡改,不能将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一类非实证性质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客观性直接提出了一个原则:即孤证不能定案,因为任何单独的证据都无法证明自身的可靠性。
最后,证据的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案件本身是否息息相关。不论证据材料的数量多少,只要它们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性的联系,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视为涉案证据。例如,在审核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时,我们需要关注他们的陈述、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这才是关系到能否采纳此类证据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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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6: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