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倒闭买的理财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任何从事有人类寿命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如果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或者由于达到了破产标准而宣布破产的话,那么他们手中持有的那些针对人类寿命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以及准备金就必须无条件地转入到其他同样从事人类寿命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之中;若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保险监管部门委派具有经营人类寿命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接手此项工作。在此期间转让或由监督监管部门指定接手人类寿命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当保险公司因违法行为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或者由于达到破产标准而宣布破产时,如果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保单利益,那么保险保障基金将依照以下规则向非人类寿命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者提供必要的救助:
(1)对于保单持有者的损失在人民币五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将给予全额救助; (2)若保单持有者为个人,且其损失超出了人民币五万元,那么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将为超出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九十;若保单持有者为机构,且其损失超出了人民币五万元,那么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将为超出部分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所述的“保单持有者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者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所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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