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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引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在保险合同实施的过程之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保险责任与赔付金额的具体归属产生争议时,必须选择合适的方式,以公正且合理的态度去处理这些问题。依照行业惯例,针对保险业务中所出现的各种争议,我们通常会采用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这三种方式来加以解决:
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之后,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磋商,互相做出一些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对于经济合同争议的处理实行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则归属于人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受害方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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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