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纠纷以谁为被告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单位整合与分裂的情况下,我们应将合并后的实体作为主要被告来处理;
而对于单位分立的状况,则需要以分立之后形成的各个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的合并行为,因合并之前的民事活动所引发的纠纷,其诉讼当事人应归于合并后的新企业; 至于企业法人分立的现象,若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产生了纠纷,那么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应该包括分立后的各个企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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