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挂车相撞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作为受害者的原告遭受了损失,那么他有权针对肇事驾驶员,以及该车辆可能隶属于之单位,或该车辆所投之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原告有权利申请保险公司在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全额赔偿。 然而,若损失超过保险公司原本应负的保险责任限额,即超出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将需要由该车辆所属的挂靠单位及驾驶员共同承担。 在多辆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损失总额超过了所有机动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那么各家保险公司都应当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损失总额并未超过所有机动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那么当事人有权请求各家保险公司按照他们各自的责任限额与其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当牵引车和挂车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时,如果这两辆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损,当事人有权请求各家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支持。 在多辆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其中部分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当事人有权请求已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对此,人民法院同样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对于那些保险公司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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