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交社会保险怎么赔偿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在员工合法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以及出于种种原因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救,从而使得员工无法实际享受到相应的社保福利待遇时,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对此承担起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对于那些因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缴交社保义务而选择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依据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来决定的,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服务了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将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若服务期低于六个月,则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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