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险哪种保险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意识地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等情况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将不负有为其支付赔偿金额的职责.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累积缴纳了满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此时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条款,向其余的合法权益人返还保险单所蕴含的现金价值。至于受益人,其若有意识地制造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甚至是蓄意谋杀被保险人而未能成功的情况下,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利即告丧失。
2.对于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的保险合同而言,倘若自合同设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被保险人出现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自杀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所包含的现金价值。 3.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出于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样,如果投保人已经累计缴纳了满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也需要依照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所包含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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