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您询问的风险代理模式是否分为两种类型的问题,我们有明确的回答,那就是“是的”。的确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第一种模式被称之为“全风险代理”,这意味着在案件开始阶段,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的费用。 然而,在案件圆满结案以后,代理律师将按照实际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标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通常来说,这个比例大约占到总标的额的30%左右。 至于第二种模式,其主要特点在于预先收取一笔基本的办案费用,通常为人民币5000元。 然后,在案件顺利完结之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都是不允许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另外,根据中国司法部颁布的《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坚决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需排除以下四种情形: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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