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问题谁负责调解纠纷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争议应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负责审理,亦或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地位,则应根据其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从法院层级角度分析,若保险合同争议未涉及大量外籍人员或外资企业,且未在特定区域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各区人民法院。而在地域管辖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即对于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至于因保险合同争议引发的诉讼,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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