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者保险赔不赔精神损失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众多交通事故案例中,人们常发现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障额度仅为12万2千元。
然而,在这有限的额度内,还包括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及2千元的财产损失赔偿上限,以至于最终导致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金额只剩下了11万元。换言之,当遭遇严重的伤亡情况时,这11万元的赔偿金额显然无法完全填补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此时便需依赖于商业保险进行额外的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场上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涵盖精神损害赔偿,若在此类情况下,精神损失费未能在交强险中得到充分赔偿,则可能会出现受害人在交强险中无法获得全额精神损失费赔偿,而在商业险中也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困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7)》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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