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车祸11家保险公司拒赔如何维权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湖北境内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事故,其中有11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之际,受到损害的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会考虑以下几种形式的维权行为:
首先是收集证据,这主要涵盖了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录像,诸如医疗费用收据、警察部门的报告,甚至是保险合同等一系列与事故有关的文件资料; 其次,寻求法律方面的专业意见,以便深入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和应尽的责任,同时也能更好地掌握如何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索赔; 第三,通过书面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明确表达出索赔的理由和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四,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以期达成赔偿协议。若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偿,则可以提交书面的赔偿请求,并明确告知将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若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并且还可能要求支付由于延迟赔偿而导致的额外损失; 第六,若保险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则可以依据此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 最后,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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