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赔不赔事故交通费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当事人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进行理赔。具体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在全国范围内都实施了统一性的规定。在这些责任限额中,包括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当然也包括了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关于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那么就应该对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进行赔偿。 其次,交通费的计算依据应为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再次,交通费的支付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相关凭据必须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最后,所谓正式票据,是指国家认可的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其中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