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源性感染
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凡是在医疗、护理、预防过程中由于所用医疗器械、设备、药物、制剂、卫生材料、医务人员手或提供医学服务的环境污染导致的感染,均应称为医源性感染。
问题 | 医院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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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感染的含义和分类医院感染,是患者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获得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医院内发生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于出院后发病的感染。 依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可分为感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感源性感染是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医院内感染是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后者包括致病微生物和抗生素等引起的感染。参考消毒卫生标准的措词,医院感染源有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和医疗用品。 根据是否可避免,医院感染可分为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内源性感染是患者肌体内部因病所致免疫力下降,不可避免地引起的。外源性感染是非由患者病体引起,而是由医方违反从事医疗活动的防菌、灭菌及消毒的过失行为所引起。它是可以避免的。 医院感染的民事责任对内源性感染,医院因其无过错而不负责。但医方违反规定致使微生物残存量超过许可范围或有其他过失,且对内源性感染确有催化、加剧作用,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外源性感染由医方过失引起,医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医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感染后果是否达到明显人身损害,责任类别有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和依民法通则或合同法产生的民事责任。医院感染的确认标准,依各医学科目各有其细则,从总体上说,下列情况属于医院感染:(1)对于无明显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在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有明确潜伏期者以自入院时起超过该平均(或常见)潜伏期的感染。(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3)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他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4)新生儿经产道时获得的感染。(5)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构成医院感染,医方不一定要负民事责任。医院感染是致使患者产生各种疾病,只有医方有过失并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才构成医疗事故。此外的医疗过失损害,依相关法规处理。 医院感染中医方过失行为医方在医院感染中的过失行为,集中表现为违反有关医院感染制度、措施和技术,造成外性感染的医疗活动。它主要有下列造成医院感染的行为: 1. 医院建筑设计及各科室区域设置违反规定。这包括医院布局不合理;违反卫生学标准,未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门诊与病区混杂、传染病区与一般病区安置不合理等,造成医院感染。 2. 违反污水、污物处理规范,造成医院感染。 3. 违反消毒灭菌规范、标准和规定,造成医院感染。这包括未依法消毒;消毒液浓度不够或消毒方法不当,造成消毒不完全;医务人员违反无菌操作规范(含留长指甲、戴戒指);过失使用必须消毒灭菌而未为之的医疗用品(含进入人体组织和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等;违反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及其他类似规定;违反医疗用品无菌保持规定,如血液发生后退回、无菌液开启后过四小时等;违反规定,致使患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在岗;等等。 4.违反抗生素合理使用,破坏人体内的正常细菌相互协调关系,造成患者难以治愈的二重感染。抗生素导致的感染是其毒副作用的结果,为治疗需要时,是不可避免的。但下列情况下医方有过失:违反常规,选择抗生素对疾病治疗无针对性;使用抗生素的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明显违背常规,构成滥用;无忽患者病历与提示,抗生素选择不恰当;应当注意患者体内正常菌群状态时而忽视等。 应当注意,外源性感染在诊断、药剂、手术、护理等各阶段均存在,又各依其医学特征有不同的预防规则和技术要求,医方的过失标准应参照各项具体规定。 医院感染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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