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起诉青桔保险公司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起诉讼时,如原告同时要求对事故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追责,可以将这两方当事人同时列为共同被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赔偿义务乃是两个相互独立、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构成共同诉讼的范畴,因此原本应当分别立案审理。但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对于保险金具有直接的请求权,而且这种请求权是依法设定的,因此我们可以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出发,将两者并列作为共同被告。 若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仅针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指控,则应当向其明确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或者也可以由保险公司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如果经过上述解释后,原告仍然未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保险公司未提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那么法院应当依职权将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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