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如何辞职不赔偿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若双方能就解除合同达成共识,则可通过友好协商完成; 其次,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某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当所述事项出现时,该方有权行使解除权,此即约定解除; 最后,如前两种情形均无法满足,只有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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