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德市专攻保险诈骗案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可以确切地告诉您,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风险代理模式。
首先我们要谈到的是全风险代理,这种代理形式的特点在于,在项目初期阶段,我们并不会向您收取任何的前期费用。 然而,在案件圆满完成之后,我们将按照实际的标的金额,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一般来说,这个比例大约在总标的额的30%左右。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另外一种模式,它主要是以预先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作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中,我们通常会先收取5000元的基本费用。 然后,在案件顺利结束之后,我们将会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都是不允许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除此之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依然坚决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有以下四种情况例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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