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赔不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例中,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额度仅为122,000元,且其中还包含了10,000元的医药费用以及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制,因此在受害人身故或残疾程度较重的情况下,该保险金额显然无法完全弥补其实际损失,此刻便需要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寻求进一步的理赔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未涵盖精神损害赔偿项,若此部分费用在交强险中未能得到充分补偿,必然会导致受害人在交强险中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进而在商业险中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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