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保险纠纷起诉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财产权益之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得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此种代理模式实为委托诉讼代理中的一种独特类型,委托人需先行支付数额相对较低的代理费用,或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待案件取得胜利之后,委托人须依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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