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纠纷的有哪些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也就表明,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他们必须切实履行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如若违反,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况,都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从实质意义上看,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实际上包含两项关键要素:
第一,双方就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达成共同协议,换言之,保险合同已然正式确立; 第二,保险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然而,在我国保险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一方面,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构成两者所需满足的要件问题又常常与保险费用支付、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紧密相连,特别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由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原因,使得这些标准难以达到统一,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问题进行简明扼要的探讨。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在于,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达成共识;而保险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两种可能的关联方式: 其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生效,各方当事人即可开始享受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二,合同成立之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等待保险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得以成立或者附加期限届满后方能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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