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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朋友车保险赔偿不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机动车进行保险的特殊险种,其核心内容是以车主对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对第三方所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具体而言,就是所有因投保机动车引发的第三者法定应负的损害赔偿均属于保险利益的涵盖范畴。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和实际驾驶人往往并非同一人,因此,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所追求的保险利益,绝非仅仅局限于保障自身的责任利益,更应包含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以及其他所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关主体的责任利益。因此,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亦应被视为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检索报告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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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2: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