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意外保险怎么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投保人蓄意制造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病的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相关保险金的义务。若投保人已经支付满两年及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条款,向其余合法权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然而,倘若受益人为图谋利益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甚至蓄意谋杀未遂者,则该受益人将失去受益权。 2.保单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情况下,若在合同订立或有效恢复开始后的两年内,被保险人发生自杀事件,保险公司将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保险人根据上述规定依然未能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假如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刑事措施而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同样地,如果投保人已经支付满两年及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条款,向其余合法权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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