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护理费赔不赔钱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发生医疗费用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情况,其理应由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责任人或主体予以承担及偿还。尤其是在涉及到交通事故这类意外事件时,我们往往会依据责任认定来确定肇事方是否需要支付赔偿款项;而针对工伤案例,如果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处理。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那些保险公司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其最终的承担者应当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责任人或者主体。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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