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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用途改变是否属于骗贷案件类型
分类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用途变更对骗贷行为的影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一般而言,若借款人为得到贷款而故意隐瞒或误导银行其真正的用款目的,或通过虚假披露募资意图来获得放款,那么在其后的贷款使用过程中,倘若此笔资金被用于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与原先约定的项目使用方式严重背离,便有可能被视为骗取贷款行为。
然而,倘若借款者在获得贷款之后,因为客观环境变化出现了用款路径调整,并且能迅速向发放贷款的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甚至根据银行方面的指令实施了相应的整改举措,此类行为往往不易被视作骗贷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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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9: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