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起诉状利息怎么处理的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欠款提起的诉讼过程中,关于利息部分的处理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确定和安排。
若借款方与贷款方之间对于利息及利率事项在借款或者欠款时已经达成明确约定,并且此项约定内容未触犯到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所设立的强制性条款,则在正式提交至法院的诉讼状中便可按照此前的约定主张相关的利息费用。 然而,若双方并未就利息事宜作出任何约定,但却对还款期限有所明确约定的话,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那么贷款方仍然有权就逾期还款部分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 倘若借款方与贷款方在借款协议中既未对借期内的利息做出约定,同时亦未对逾期利息进行明确说明,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如欲主张借款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