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贷款超过20年未还追究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银行贷款之债超过预定的二十年期限尚未清偿,那么该银行仍然享有法定的追索权。
贷款协议中通常都会详细规定还款的期限以及出现违约行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尽管经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延宕,只要银行并未选择放弃相关债权,便仍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追讨这个欠账。 然而,成功实现催讨的最终结果如何,还需综合考量多个复杂的因素,例如诉讼实效等关键性要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时效仅限于三年。 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则应遵从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则应遵从相应的规定。 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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