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不还起诉怎么要利息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贷双方法律行为人针对贷款逾期所产生的利率有所明确定义并形成明确约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逾期利率应当依照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来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如何设定,该利率均不得超出合同签订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倘若借贷双方对于逾期利率并无明确定义或存在歧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分析: 1.若借贷双方既未就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作出约定,亦未对逾期利率做出明确规定,在此前提下,出借方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若借贷双方已就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作出约定,但却未对逾期利率做出明确规定,在此前提下,出借方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则人民法院亦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对于欠债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出借方可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根据有无逾期利率的具体约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若借贷双方确实存在逾期利率的约定,并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制性规定,那么出借方有权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反之,若借贷双方并未就逾期利率做出约定或存在歧义,那么出借方则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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