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利贷借钱不还会怎样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所谓“高利贷”,则是指当一笔贷款的年度利率超越了当时同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时,该贷款将被视为“高利贷”。
在此情况下,贷款方无须承担超出规定利率上限部分的还款责任,同时,此类超出法定范围的贷款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对于并没有超出上述利率四倍限额的利息部分,贷款方仍旧必须负责偿还。 这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理所应当地受到严格保护。 3.如果贷款方有意拖欠合法的利息以及本金未还,那么他们便构成了严重违约行为。 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有权利发起诉讼,追究贷款人相关责任。 4.若贷款方当前资金状况无法满足其能力,使得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贷款,此时贷款方可与借款人协商,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按照法规条款按期足额偿还合法的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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