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欠款300多元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利息计算方式,将会依据每张账单上所记录的各项金额,自银行记账日期起核算出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随后以每月计息并计算复利;
2、至于违约金的计算规则为: 将最低还款额尚欠之部分乘以百分之五的比例加以计算,同时,首笔账单未能偿还的利息及违约金都将累加在下一个账期中作为新的最低还款额; 3、依据以上原则进行计算: 拖欠300元人民币长达十年时间,首笔最低还款额也应按照300元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首期最低还款日往往占整个账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但考虑到该数值较小,这里我们假设其等同于100元),由此可得,拖欠约120个月之后,通过运用电子表格进行详细分析,我们发现累计产生的利息与复利总额达到了人民币1526.41元,而对应的违约金则为5274.58元,再加上原本的借款本金300元,总计高达人民币7100.99元。 4、通常来说,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在3至5年间不等,而且在这10年期间您的卡片是否已经失效亦不得而知,因此确切的结果还是需要以银行官方账单为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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