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中介需要紧急联系人征信和现场录像怎么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紧急联络人员本质上乃是用来作为联系贷款主体者的备用手机号存在,其本身并未涉及任何责任与义务。
贷款紧急联络人仅在无法与借款人取得直接联系的情况下方可启用,其并非作为共同借款人亦非所借款项之保证责任人,因此无需承担诸如此类应有的法律责任或相关还款义务。 同时,部分公知人士也指出,作为紧急联系人员,该身份并不足以对个人信用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究其原因,由于其所联系之贷款既非由紧急联系人员自行借得,亦非由其提供担保,无论在道义、道理还是法律层面,该身份均未赋予任何应当承受的责任,自然也谈不上会损害个人信用和使得个人信誉蒙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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