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以及其适当范围的确定,如果行政复议主体认定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某项行政行为触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就有权利从获知此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享有为期60日以内的行政复议申请期权。
当然,若因为某些不可抵抗因素或其他严格合法的原因导致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话,那么,他们的申请期限将从这些障碍被完全排除的日期再次开始进行计算。 而在具体请求方面,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择口头方式。 对于那些采取口头方式提交申请的人,行政复议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详细记录下他们的姓名、基本资料、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内容、主要事实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等信息,同时还需要记录下该申请的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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