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缺席判决怎么判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判定情况如下:
1.被告缺席或中途退庭:当被告接到法院传票传唤后,若没有正当的理由却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擅自退庭,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决。 比如,被告因个人情绪故意不参加庭审,法院就可能缺席判决。 2.原告撤诉未被准许后缺席:原告申请撤诉,但法院经审查裁定不准许撤诉。 之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 3.法定代理人缺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若属原告方,按撤诉处理; 若属被告方,则进行缺席判决。 4.第三人缺席或中途退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类似情况,不影响案件审理。 总之,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法院依规定作出的判决,保障司法程序和当事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法院传票传唤小李,小李因与小朱有矛盾,故意不出庭。小胡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小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途擅自退庭。这些情况引发了关于缺席判决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被告缺席的情况,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缺席判决,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2、小胡作为法定代理人缺席,因是被告方,按照规定,法院应进行缺席判决。 3、小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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