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指定管辖的几种情形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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