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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分类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解答
律师解析:
1.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情标准并可能被判决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罚的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进行审判,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然而,当面临需要审理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上刑罚的案件时,则必须由合议庭进行监督审判工作。
2.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派遣专员出席法庭旁听,以对诉讼进程进行监督。
3.在开庭前,应确保已经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发出正式的传票,以便他们能够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审判。
4.在审判过程中,除了合法的程序调查和证据审查外,还允许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就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积极的辩论。但是,这种辩论应该受到审判人员的严格制约,只有经过他们的接受许可,才可以进行辩论或发言。
5.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会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时间进行最后的陈述,以确保他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
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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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6: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