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缺席审判的判定标准,要求满足如下至少一种情况方可进行:
首先,如果原告未出席庭审甚至在过程中离开法庭视为撤诉,若被告在此前提下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有权实行缺席判决; 其次,经过法院合理的两次正式传唤程序,倘若被告因为没有正当借口而不按时参加庭审,或者在未经法官许可的情况下中途退出法庭,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再者,假如原告或上诉方提出撤诉请求,但经过法院裁决决定驳回其撤诉要求,此时若原告或上诉方接到合法传唤却因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或者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离开法庭,法院仍然可以施行缺席判决; 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如若在收到传票后未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席庭审,亦可实施缺席判决; 最后,如果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时,债务人身处不明状态,那么法院接手此案并对债务人发出公告要求其应诉。 若在公告期结束后,债务人依旧未作出回应,且借贷事实清晰明了的情况下,经审查和审理之后,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同时,若在审理期间,债务人举家迁徙,出走失联,借贷事件明确无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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